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贮存、运输和包装的标签,散装食品和即食、即食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为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的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贮存、运输和包装的标签,散装食品和即食、即食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为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的标签,不适用于食品贮存、运输和包装的标签,以及为预包装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散装食品和销售的现成食品的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分类:社会民生> >法律问题描述:生活用品是指家居用品(洗涤用品)和个人护理用品(洗发水、沐浴液等。).外包装上关于保质期和生产日期的规定是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的。分析:有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相应地用中文标明;需要让消费者提前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提前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作为进口食品的标识,是向消费者说明食品特性、成分和功能的主要载体,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1.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标签有新变化的进口保健食品。2021年4月12日,特殊膳食用食品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命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有以下两个文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储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储存地点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三条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并且必须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5、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所有说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查和检验。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和检验。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审查,并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查证书。第二章标签审查第六条食品进出口前,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食品标签审查。
6、进口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7、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贮存、运输和包装的标签,散装食品和即食、即食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为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的标签。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贮存、运输和包装的标签,散装食品和即食、即食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为预包装食品提供保护的标签。
8、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食品贮存、运输和包装的标签,以及为预包装食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散装食品和销售的现成食品的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预包装食品”一词解释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或者用包装材料、容器制作的食品。